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權責 ( 95 年 10 月 16 日)
第18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督導綜合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督導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本署時之代理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關於本署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