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0 年 06 月 27 日)
第1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依本署組織法第 十九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法規動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指定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之 。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相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 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第5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 ,襄助之;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一人均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

前項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7條
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下: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 為之 。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組織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 本會委員會議審查之。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8條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9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 組會議;必要時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第10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