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0 年 06 月 27 日)
第7條
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下: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 為之 。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 為召集人,組織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 本會委員會議審查之。

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