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2條
各地區巡防局為應任務需要,各設岸巡總隊及所屬單位,東部地區巡防局 並設醫務隊,均屬軍職;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其編制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