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條
本總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主 任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其中秘書室主任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副組長四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 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督察三人,秘書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或警正,其中督察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 正至警監;技正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 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專員二 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五人,職務列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技士六人,職務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 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