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條
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 襄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