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 94 年 06 月 22 日)
第27條
本法施行後,應就本署暨所屬機關之編裝、組織重新檢討調整,俾符合優 先發展海域巡防之原則,並以三年為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