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 94 年 06 月 22 日)
第22條
本署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二,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 俟本法施行八年後,本署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文職人員之任用,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