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 94 年 06 月 22 日)
第16條
本署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 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