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 94 年 06 月 22 日)
第14條
本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 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