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6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移民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境內申請:核發就業金卡。

二、境外申請:核發就業金卡境外核准證明,並由申請人持憑入境後於三 十日內向移民署換領就業金卡。

就業金卡之效期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持用在臺工作、居留及配合有 效護照持用多次重入國。

申請人領有外僑居留證者,移民署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就業金卡或就業金卡 境外核准證明時,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