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11條
就業金卡持有人無第五條或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且仍符合外國特定專業 人才資格者,得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