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收費標準  ( 106 年 10 月 3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外來人口進入臺灣地區停留者,依條約或協定申請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 統,每件每五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但基於互惠原則,得免徵、減徵或停 徵申請費用。

前項所稱外來人口,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3條
申請案經受理者,申請人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