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20條
當舖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 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修正後,應於十五日內將 修正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