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17條
當舖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相關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 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