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11條
當舖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 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 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