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6 年 02 月 13 日)
第10條
當舖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 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當舖業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