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19條
保全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 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