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16條
保全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 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 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 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 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