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9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 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事故事實、 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四、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即以書面通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

前項第四款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 他侵害事故,致危及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