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6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 及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 提出報告。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 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適當之 處,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所屬人員及個人資料當事人均 能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