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5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於完成營業項目登記後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槍砲彈藥刀械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完成營業項目登記者,應於本辦法 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