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22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槍砲彈藥刀械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