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20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隨時參酌業務及計畫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 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計畫,必要時應予修正;計畫修正者,應 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