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15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 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 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 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 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者,槍砲彈藥刀械業對 受託者之監督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