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13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檢視有無本 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