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槍砲彈藥刀械業為限制國際傳輸 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