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11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 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 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