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6 月 27 日)
第10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 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槍砲彈藥刀械業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