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4條
移民業務機構訂定本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 數量等事項,參酌第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

一、移民業務機構之組織規模。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五)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八)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九)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移民業務機構應將本計畫公告於營業處所適當之處,有網站者,並應揭露 於網站首頁,使其所屬人員及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本計畫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