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20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隨時參酌本計畫執行狀況,檢討所定內容是否合宜,必要 時應予以修正,並於一個月內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