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18條
移民業務機構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 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