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08 日)
第15條
移民業務機構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管理 措施: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 資料之情形。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 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 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 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