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8條
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 ,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 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端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行政法院。

受訊問端應於遠距審理後三日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 書原本寄回行政法院。但經行政法院同意陳述人之簽名以電子簽章為之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