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6條
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後,應即分案;承辦法官於分案後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儘速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

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決定是否為遠距審理時,宜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

一、行政法院與受訊問端即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間,其遠距訊問設備 能否通聯。

二、受訊問端能否適時提供行政法院必要之協助。

三、陳述人能否自由及真實陳述。

四、其他足以影響真實發現或審判公平之情事。

行政法院依第一項決定為遠距審理者,於必要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受訊問 端協助審理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行政法院為遠距審理時,如認改以移送受收容人到院審理為適當者,應即 將到院審理之時間通知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