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4條
移民署就收容聲請事件聲請於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為遠距審理者,得 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向行政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