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容聲請事件:指行政法院審理之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 容及停止收容事件。

二、行政法院:指收容聲請事件第一審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及抗告 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三、遠距審理:指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 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收容聲請事件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