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11條
收容聲請事件之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之十六規定提出抗告,並經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認有命移民署協同受收容 人到場陳述、提出答辯書或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以進行抗告事件之審理 者,移民署應依其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