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9條
刑事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每年應定期舉辦 DNA 採樣訓練 。

執行採樣人員,宜優先遴選曾接受 DNA 採樣訓練或講習之人員,並應定 期接受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