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 101 年 05 月 30 日)
第8條
第四條之申請人得以書面向刑事局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函轉 刑事局申請塗銷指紋資料;其合於規定者,刑事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塗 銷。

第二條之指紋資料除依前項規定申請塗銷外,應保存至受捺人年滿十八歲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