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 101 年 05 月 30 日)
第4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下 列程序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一、申請者得逕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 分局偵查隊辦理指紋捺印。

二、申請者應繳驗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由 受理人員核對其資料無誤後,協助建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 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移送刑事局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