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5條
本基金應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 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專家、學者十人。
十、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