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5條
本基金應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 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專家、學者十人。

十、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