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事項之 支出。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 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