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1條
為協助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新住民)適應臺灣社會,並推動整體新住民與其子女 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 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 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