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6 月 2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 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中正堂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 室、學生寢室及日新樓會議室。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3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得免徵使用規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