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求志願自費採樣者,應先填妥申請書,向刑事局提 出;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直 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警政機關代為申請。

前項請求人應依刑事局通知之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刑事局繳納 費用及採樣;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代為申請之人 或機關派員陪同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