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8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 旅行證件號碼。

二、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之案由或事由。

三、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

四、採樣機關。

五、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被採樣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