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7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送交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 票或通知書影本後,於所涉案件移送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