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以上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 部調查局與所屬各縣(市)調查處(站)以上單位、憲兵司令部與所屬各 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及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