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鑑定、分析及儲存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二、蒐集、建立及維護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型別出現頻率、資料庫及人口 統計資料庫。

三、應檢察官、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法庭或司法警察機關之請求,提 供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及相關資料,或進行鑑定。

四、研究發展鑑定去氧核醣核酸之技術、程序及標準。

五、其他與去氧核醣核酸有關之事項。